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整部权利法案通过后的前 150 年里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1964 年之前,没有任何一家报纸会专门聘请应付诽谤诉讼的律师。如今,美国各大报刊、电台,都设有处理相关问题的律师,联邦法与州法错综复杂,事务处理起来棘手无比。这一切都跟一起诉讼有关——《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当时,最高法院必须在个人名誉与言论自由两项利益间作出抉择。最终,联邦最高法院 9:0 裁定《纽约时报》胜诉,布伦南大法官提出的「真实恶意」原则从此确立,并将深远影响此后至今的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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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中译《批评官员的尺度》,作者:安东尼·刘易斯,译者:何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1960 年,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由于《纽约时报》的一则广告对事实描述失实,且涉及对警方的「严重失职、处置不当、玩忽职守」等指责,向《纽约时报》发起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初审失利、州审失利,他们找到赫伯特·韦克斯勒,请他主导向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韦克斯勒打算借助《防治煽动法》的历史,撬动宪法第一修正案。

他赢了。判决意见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在本案中,我们首度被要求去判定,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是否意味着应当限制一州以诽谤为由,要求批评政府官员者支付赔偿。」

宪法保障要求具备这么一项联邦规则: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职务行为提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确有恶意,即被告明知陈述虚假,故意为之;或玩忽放任,罔顾真相。

——「真实恶意」原则的出处

这本书以沙利文案为主线,援引了无数的案件,穿插种族歧视的缘由背景,言论、出版自由的历史和对于这一权利限制和争取的发展历程。从中还可以一窥美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系统的运作,以及先辈的前瞻智慧、振聋发聩的言语、严谨的态度、思想的碰撞和不懈的探索。「该案的最终受益者并非媒体,而是人民,从此,他们可以听到各类批评之声,也可自由表达心声。」

注意,这不是一个 Happy Ending,关于「诽谤法」,自这个案件起,争议其实才刚刚开始。此后,诽谤诉讼如雨后春笋,索赔金额也越来越大。世上没有完美的制度,「真实恶意」原则遭遇重重疑问,判决结果也质疑声不止。但美国社会并不「轻言等待」,「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我们应当对某种做法时刻保持警惕,那就是对那些我们深恶痛绝,甚至认为罪该万死的言论的不当遏制」。后过头来,再看美国如今的对立、争吵,一些看衰的观点,就不觉得那么有道理了。

提醒自己,自由并非一蹴而就,清醒的认识,坚定的信念,持续的努力。「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而这正是其他国家在千方百计梦寐以求的结果,「人民若想当家做主,必须用知识的力量武装自己 」。